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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子女,成年后过户,过户前遭遇父母擅自变卖怎么办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2124人看过


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是处理共有房产的一种方式,而由于房屋上尚有抵押贷款未清偿等原因,又常常会约定过户手续等子女成年即满18岁才办理。乍一看,这样的安排很妥当,既避免了夫妻为争夺共有房产发生争议,又为子女未来生活提供了保障。但如果房屋恰巧登记在夫妻一方单人名下,而该方又在离婚后违反了协议约定,直接利用自己是唯一登记权利人的便利,赶在子女成年以前擅自出卖房屋,那子女怎么办?答应归子女的房屋还能要回来吗?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的,虽然房屋还没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因为这个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等其他条款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且还考虑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所以,不是一般的赠与,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因此,即使离婚时房屋登记在父亲或母亲单方名下,不可以反悔。

在孩子还没满18岁之前,尚未过户之前 ,硬是直接把房给卖了,孩子的权利该如何救济?

简要案情:解正清是解某的父亲。20169月,解正清与解某的母亲任某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约定将登记于解正清名下夫妻共同所有的案涉房屋,过户于婚生女解某名下,解正清应于解某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191月,解正清与邢某登记结婚。20201月,解正清将该案涉房屋以99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蒋某。签订合同前,解正清于2020113日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本息458282.90元。且收到部分卖房款后,解正清还将其中的67万元转账到现任妻子邢某账户中。20206月,房屋正式过户到案外人蒋某名下。此后,解某得知这一情况,将解正清和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正清和邢某赔偿损失996000元和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解正清与任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是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而订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的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离婚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解正清未经任某、解某同意,私自出售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共同赠与解某的案涉房屋,其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更直接损害了解某的财产权益。案涉房产售价996000元,扣除解正清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458282.90元,被告解正清应赔偿原告解某财产损失537717.10元。解正清收到售房款后将668681元转账至妻子邢某的银行账户,被告邢某无证据证明已退还该款,应与被告解正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解正清、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解某财产损失537717.10元。

解正清、邢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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