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见明股实债、名投资实借贷、名买卖实借贷、融资租赁及补偿性贸易等借贷关系,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方式:
(一)、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有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地点与借款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按约定。
1.被告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
3.合同签订地
4.原告住所地
5.标的物所在地
6.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二)、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债务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实践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情形,结合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产生争议的事项:
A是否出借产生争议,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B: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产生争议,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