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请求公司承担欠款债务责任,在民事法律行为法层面要区分债务性质,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 是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如果合同之债,该合同有没有效,是主张合同继续履行,还是主张解除合同赔偿,还是主张宣告合同无效赔偿?如果是要求对方赔偿,涉及该债务是否有担保享有顺位优先权?如果没有担保,对方偿债能力消减的原因是什么? 是因为抽逃了公司财产导致,还是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还是对第三人的债务怠于主张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法层面我们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代位之诉等,属于行为法、交易法上的救济。
同时,公司的债权人也享有公司组织法的相应权利救济。我们请求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我们往往会想让公司股东或控股股东承担责任。
依据是什么?
首先,我们可以举证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导致公司的人格独立丧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可以适用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让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如果我们发现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存在抽逃资出资瑕疵的情形,我们可以主张补交出资。否则,可以主张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包含出资到期而决议延期的积极行为,以及该破产而不破产的消极情形。
第三,如果公司涉及解散,应予以清算。而由于清算义务人股东的原因,没有清算或清算不合法等等原因。我们可以援用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股东或董事因未正确履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违法清算,从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甚至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