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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心养老,老年人将房子过户给孙子,老年人是否可以要回房子?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1725人看过

为了孙子读书及安心养老,老年人将自己的房过户给孙子,考虑税的问题以买卖形式过户,遂后儿子儿媳态度恶化以至于不能共同生活,老年人是否可以要回房子?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不能撤销赠与的抗辩是否会获得支持?


需要考虑的几个方面: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买卖形式办理过户《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撤销赠与是否超过法定期间;要求求返还赠与的房屋,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要判断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首先需要分析其背后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将财产赠与子女或赠与未成年孙辈,赠与财产行为应如何定性,应分析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成年孙辈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亦无赡养能力,如果老人赠与财产的真实目的是希望能够得到子女的赡养,则赠与未成年孙辈的财产,也应为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在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人仍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以买卖方式进行过户登记的,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对价,其本质上就是赠与。以买卖方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子女孙辈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背后隐藏的赠与合同关系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买卖合同》系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


其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依法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如未超过法定一年除斥期间的,依法应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当事人主张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不能撤销赠与合同的问题。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系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受赠与财产权利是否转移的限制。子女有赡养的义务而未履行赡养义务,导致附义务的赠与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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