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洪梅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1日 21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伦市向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吴某某,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梅,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需要补充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