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上午10时许,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分局小浮桥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一男子爬上饮马大桥顶扬言跳桥。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消防、120及神鹰救援队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该男子所蹲坐的大桥拱梁上,距离桥面有20余米的高度,距离江面50余米高。民警反复劝解该男子,但男子拒绝救援。
当日傍晚6时30分许,现场指挥员当即决定,安排人员乘坐消防车云梯与其进行高空面对面劝导,救援人员登消防车云梯,再次对该男子进行耐心劝导,20分钟后,男子终于被说服并通过消防车云梯安全落地。
据查,该男子李某某(55岁,绵阳市涪城区人),这次并非其初次滋事。
5月1日,李某某也曾因感情纠纷在城郊辖区欲跳桥轻生,民警对其进行过说服教育。但李某某并未严格约束自己,在5月6日又故伎重施、再度上演跳桥戏码。
目前,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涪城公安依法刑事拘留。
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拘留十五日以下,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寻衅滋事罪,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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