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父亲因委托我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其陪同父亲来律所时认识,通过接触对我也比较信任。2019年5月初,当事人通过微信与我沟通其收到了法院传票及对方的起诉状等材料,让我看一下如何处理。我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随后在微信上跟当事人表达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以及诉讼策略。当事人看了之后,决定委托我处理此案的应诉和反诉事宜。后约时间到律所详细沟通案件情况,办理委托手续,指导当事人收集和补充证据材料。
根据双方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我拟写了答辩状以及反诉状,通过微信发给当事人,其看后认为写得很到位。随后我把反诉状及证据材料等文件邮寄给承办法官,并通过电话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情况。
在开庭前,我再一次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对其中仍有疑问的地方与当事人进一步沟通,撰写质证意见、发问提纲、代理意见等,指导当事人,做好庭审的准备工作。
开庭时,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对方当事人断然拒绝,故无法调解。随后法官按照既定诉讼程序,一个上午完成了整个庭审程序。在本次庭审,我方着重强调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需要补偿的观点,但法官对此存在偏向。
庭审后不久,我再次电话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情况,一方面想能不能通过沟通加深我方的观点,同时判断承办法官对案件的倾向,另一方面通过判断法官的倾向进而有针对性地撰写代理意见。
开庭后大概一个半月,法院寄来了一审判决书。对律师来说,判决书就是劳动成果的体现。打开判决书一看,简单一句话,败诉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方任何一个观点,当时我确实很失落,不甘心。不过,我从头至尾仔细看了判决书,无论是案件事实查明,还是法律适用,一审判决书存在很大问题。随后,我通过微信发给当事人判决书,并与其沟通案件判决结果及意见。当事人看了判决书,亦断然决定上诉。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只有15天,当事人决定上诉后,我就尽快着手起草上诉状。针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法律适用以及一审法院程序等方面,我在上诉状进行了全面分析。现在回头看当初自己写的上诉状,其表达的意见包括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基本上被后来的重审判决书采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感觉非常不公平,再次来到律所当面沟通,并签署了上诉状。
大概差不多过了两个月,二审法院寄来传票,安排时间进行法庭调查。民事案件二审程序一般很少安排开庭,往往是安排法庭调查,二审法官就一审判决书中事实查明部分以及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案件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开始,我就着重陈述了本案不是土地租赁关系,而是土地承包关系。之后,法庭调查亦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
2019年12月底,我收到了二审法院寄来的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发回重审。当事人听到这个结果,心里很高兴,至少这个案件还有希望。
2020年初刚好遇上疫情,过年后法院寄来了重审案件的开庭传票以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一审法院就重审案件在线上安排了一次开庭,这次法院比较慎重,一个上午还没有完成法庭调查程序。这次开庭后,我根据庭审情况对评估申请的对象、规格、建造时间、用途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之后再邮寄给承办法官。
选定评估机构后,法官组织评估机构、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案涉鱼塘承包现场进行勘察、评估,最后一并进行了现场交接。那天天气晴朗,微风习习。
不久,评估机构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当事人看之后,对评估结果也比较认可。
之后,我根据目前所有的材料再次梳理案件情况,撰写庭审意见,准备下一次开庭。资产评估报告书出来后大概2个多月,法院再次安排现场开庭,我方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了诉讼请求,在法庭上充分表达了我方的意见。
这次开庭后一个月左右,法院寄来了重审一审判决书,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纠正,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采纳了我方观点,而不是对方主张的土地租赁关系,并对我方在鱼塘上的添附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全部补偿。当事人对这个结果很满意,表示不会上诉。待上诉期一过,我主动与对方代理人联系,询问是否上诉以及如果没有上诉请尽快安排付款,以便让当事人安心。对方当事人也没有上诉,之后就付款方式以及诉讼费、评估费等承担问题,多次沟通,最终当事人顺利拿到了全部补偿款。
以上是本次案件的主要过程,中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包括与当事人、法官多次沟通,起草、修改各类法律文件,准备开庭等等。对当事人来说,一审败诉时垂头丧气,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二审发回重审又看到了希望,最后结果甚好,又喜开颜笑。作为律师,我完全可以感受到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尽管从律师费的角度看,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但对我来说,只要接受了委托,就会竭尽全力去做好,争取最好的结果。这个案件最终结果也是好的,作为律师往往这时候成就感最高。律师就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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