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任非凡公司高管期间,任某意图将客户业务转移至由其自己投资创办的卓越公司(均为化名),结果被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酌定被告任某赔偿金额为其在原告非凡公司12个月的报酬,共计18万元;被告卓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二被告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上文来源于2020年8月28日中国法院网讯(王耀华 艾家静)
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述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等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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