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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被判赔偿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635人看过举报

在担任非凡公司高管期间,任某意图将客户业务转移至由其自己投资创办的卓越公司(均为化名),结果被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酌定被告任某赔偿金额为其在原告非凡公司12个月的报酬,共计18万元;被告卓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二被告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上文来源于2020年8月28日中国法院网讯(王耀华 艾家静)

 

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述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等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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