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为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实践中,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台风、洪水、地震、干旱、暴风雪、征收、征用、战争、罢工、骚乱、疫情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对合同各方产生的影响该如何认定和怎么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需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不可抗力可以作为不承担民事义务的抗辩理由,可以免除责任,但不意味着可以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所有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等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关于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同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因不可抗力认定以及如何承担损失等问题,各方协商不成,建议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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