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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货店用“最”字宣传被罚款20万杭州西湖法院以情节轻微减半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720人看过举报


炒货店用“最”字宣传被罚款20万杭州西湖法院以情节轻微减半


     来源: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1/id/3717250.shtml


      方林富炒货店是杭州知名的炒货店,招牌糖炒栗子被不少网友赞为“杭州最好吃的糖炒栗子”。老板方林富觉得很骄傲,便把这几个字打在了板栗包装袋上。可这个“最”字,令炒货店摊上事,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款20万元。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变更罚款数额为10万元。

  2015年11月,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说方林富炒货店存在违反广告法的行为。经调查,工作人员发现该店大量使用了含有“最”字的广告宣传语,如“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本店的栗子,不仅是中国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等。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炒货店在经营场所内外及包装袋上发布广告,并使用“最好”“最优”等绝对化宣传用语,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故作出责令其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炒货店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罚款数额过高,经过复议后仍不服,又向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除了已经列举的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还包括与这些用语表达含义相当的绝对化用语,因此,炒货店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

  但关于罚款数额,西湖区法院则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还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炒货店的广告违法行为既要予以惩戒,同时也应过罚相当,以起到教育作用为度。

  法院认为,作为个体工商户,方林富炒货店在自己店铺和包装袋上发布了相关违法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的贬低危害较小。此外,广告针对的是大众比较熟悉的日常炒货,相较于不熟悉的商品,广告宣传虽会刺激消费心理,但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太大误导,商品是否真如商家所宣称“最好”,消费者自有判断。方林富炒货店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处以20万元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存在明显不当。

  由此,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变更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建议:无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是自然人,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要了解并遵守行政法律规定,而不能想当然的可以为。当自己拿捏不准时,要及时向律师咨询,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一旦涉嫌行政处罚,要及时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复议或诉讼,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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