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不会言语,不会主动行为的主体,需要靠股东、董事、总理等具体的自然人进行操作,使公司运转起来。
“无利不起早”、人都是趋利避害、逐利的动物,可能这些话有些绝对,但在实践中,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往往利用自己在公司的地位、影响等,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比如向关联企业低于市场价销售公司的产品,或者窃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公司法》明确规定,这种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89人看过宠物交付后生病死亡的应退款并赔偿损失
328人看过非标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判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
145人看过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无故拒绝员工入职 单位是否应
268人看过二手车行隐瞒实情出售事故车被起诉 法院判决三
194人看过和解后医美公司拒不认账 北京朝阳法院判决医美
205人看过销售“三无”散装燕窝 法院判决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