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网
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对方辩称不知婚姻状态,是否成立
【基本案情】
小刚(化名)与小莉(化名)系夫妻。2023年,小莉与张某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期间,小莉多次向张某转账,累计金额16万余元,其中不乏有“520”“13145”等特殊含义的款项,张某为小莉刷卡、点外卖等花费2000余元。小刚知悉小莉与张某的婚外情关系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莉对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由张某返还全部受赠款项。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对小莉已婚一事不知情,自己并无过错,不应返还受赠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小莉赠与张某16万余元的行为无效,扣除张某为小莉的花费外,下余款项由张某返还给小刚。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小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向张某转账,且金额巨大,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经小刚同意,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小刚的财产权益,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小莉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小刚。
虽然张某抗辩其在与小莉交往期间对小莉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但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不受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时主观心理状态所影响,客观上,张某与小莉交往就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赠与款项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即是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当然归于无效。
陆培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