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系列]
来源人民法院报
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作贷款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金某为筹措经营资金向某银行贷款120万元,好友张某使用其未成年儿子张小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为该笔贷款作抵押担保,并以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身份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5年1月,因金某逾期未还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张小某名下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银行对张小某名下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某银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时,张小某为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张某虽代张小某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但目的系为他人贷款担保,并非基于张小某的生活、教育所需,且该行为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行为,因此该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张小某的合法权益,抵押合同及行为无效。
陆培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