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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离婚转移财产就能赖账?夫妻共同债务,一个都跑不了!(后附律师建议-实务指南)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0次举报
2025-09-05

朋友借钱不还,离婚转移财产就能赖账?夫妻共同债务,一个都跑不了!(后附律师建议-实务指南)

 

.基本案情:多年的友情,大额的借款,离婚后的“无债一身轻”

王某和李某是多年好友。从2010年开始,李某以买房、购车、装修、工程周转等各种理由,陆续向王某借款。王某基于信任,多次出借。这些钱,实际上都用在了李某和妻子孙某的共同生活上。

后来,王某自己家里需要用钱,多次找李某催要,但李某总是推脱。无奈之下,王某只能起诉到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也出具了正式的调解书。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没想到李某拿到调解书后,依然分文不付。王某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王某震惊地发现:李某和孙某早在2020年1月,也就是调解书生效前近两年,就已经偷偷办理了离婚!更令人气愤的是,他们离婚时,李某把婚内的大部分财产都转移给了孙某。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里,白纸黑字写着“双方无存款、无债务”。

王某认为,自己借给李某的钱,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孙某不仅知情而且享受了借款带来的好处(比如买了房和车),这绝对是夫妻共同债务!于是,王某再次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她对李某欠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判决结果: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离婚协议逃债无效!

法院最终完全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李某欠王某的债务属于李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孙某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的判决理由非常清晰有力:

第一,时间点锁定:所有借款都发生在2010年至2019年之间,这正是李某和孙某的婚姻存续期。

第二,用途指向共同生活:法院查明,在借款期间,李某和孙某共同购买了两套房产、三辆轿车。关键在于,孙某当时没有工作,李某的收入水平也不高。在这种家庭财务状况下,法院明确指出:不能排除王某的借款被用于支撑他们夫妻的共同生活开销(包括买房买车等大额消费)。李某借款的理由(购房、买车等)与他们的实际消费高度吻合。

第三,债务人举证不能:孙某虽然辩称借款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她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空口无凭,法院当然不会采信。

第四,离婚协议“逃债条款”无效: 法院还发现一个关键细节:他们离婚协议里声称“无存款无债务”,但当时李某欠王某的巨额债务早已存在。更蹊跷的是,协议里对共同购买的一辆丰田轿车竟然只字未提,没做任何分割。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和实际情况。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在离婚协议中隐瞒债务、转移财产的操作,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而且,夫妻俩私下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这种约定只在他们内部有效,对外部债权人王某是完全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律师建议(实务指南):借出去的钱,如何保障能要回来?

这个案子给所有可能借钱给他人,特别是已婚人士的朋友们敲响了警钟:

1.借款用途要明确,最好书面确认。特别是大额借款,在借条或聊天记录里尽量写清楚对方借款的具体用途(比如“用于购买XX房产/车辆”)。这将成为未来证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关键证据。本案中,王某能赢,借款理由与债务人实际消费的高度匹配功不可没。

2.留意债务人婚姻状况变化。如果债务人是已婚人士,要对其婚姻状况保持一定关注。一旦发现对方有离婚动向,尤其是涉及财产分割的,务必提高警惕!本案中,王某就是在执行阶段才意外发现对方早已离婚转移财产。

3.发现“逃债”苗头,果断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像本案一样,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在协议中恶意约定“无债务”来逃避责任,不要犹豫!立刻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追加配偶(或前配偶)为共同被告,后续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律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分割约定是无效的。本案法院的判决就是最好的例证——离婚不是逃避共同债务的挡箭牌!

记住,法律保护的是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掌握关键证据,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才能有效防止“人财两空”。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66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