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早实现债权拿回借款,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却未告知债务人,导致第三人起诉债务人,能否获得支持?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法院以未通知债务人为由,依法驳回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黄某于2021年4月2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好友武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借款期间一年。2022年1月,武某因急需用钱,便找到黄某请求其提前还款,黄某表示暂无力提前偿还借款。随后武某为尽快拿到钱,便与第三人韩某协商,将上述该笔债权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韩某,当日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并未通知黄某。2022年3月,黄某按之前约定向武某偿还了全部借款及利息。
2022年4月,第三人韩某向黄某索要借款本息时,黄某以“未经自己同意”“不知情”“已向武某偿还”为由拒绝支付,韩某遂以武某已将债权转让给自己、黄某向武某偿还的行为无效为由,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向其还本付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需通知债务人,若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武某对黄某所享有的金钱债权,在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约定且不违背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武某应将债权转让行为通知债务人黄某。因武某未通知黄某其转让债权的行为,故该转让行为对黄某不发生法律效力,黄某向武某清偿10万元的行为合法有效,黄某对武某所负债务消灭,韩某无权要求黄某向其偿还借款。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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