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男女同居期间经济往来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
朱某(女)与吴某(男)于2016年2月相识恋爱,后双方办理了结婚喜宴,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双方都从事个体经营。2016年7月9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吴某因经营生意需要,陆续使用朱某的信用卡用于支付贷款,共计131667元。朱某因当时与吴某已举办了婚礼且在一起生活,就没让吴某打借条。2019年6月,双方分手,2020年5月26日双方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对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吴某向朱某出具一张8万元的欠条。其后,吴某在偿还了2000元后就再未如约偿还余款。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本案中,吴某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吴某抗辩向朱某出具“欠条”是因受胁迫,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供证据,系举证不能。所以,法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况且,吴某在出具“欠条”后,自觉履行偿还部分欠款是事实,在答辩状中也表示:“不会赖皮,现在没有这能力”。因此,法院认定吴某向朱某出具的“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某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判决吴某偿还朱某借款78 000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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