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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是“爱”还是“借贷”?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203人看过举报

情侣在热恋期间,难免会产生费用支出,进行经济往来。若有朝一日感情消散,甚至分道扬镳,“恋爱转账”能否要得回?恋爱期间的“借款”到底该如何定义,是“恋爱花销”还是“民间借贷”?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准确运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巧妙采取明法析理和温情规劝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恋人分手后,男方索要恋爱期间转款的案件。

  甲先生(化名)与乙女士(化名)曾是一对情侣,二人热恋期间,甲先生通过微信的转账方式,向女友转款5000元,为其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乙女士承诺3个月归还。好景不长,二人感情出现裂痕,随即分道扬镳。但分手后,乙女士迟迟未归还此笔借款,无奈,甲先生诉至吉林高新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阅看案卷材料,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原告认为:“这5000块钱我是通过手机微信直接转给她的,聊天记录也能证明这钱是‘借款’不是‘赠与’。”但被告则认为,这笔转款是恋爱期间原告心甘情愿的支出,不愿返还,二人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人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案件中,从原告甲先生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乙女士在索要借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谢谢亲爱的,帮了我一个大忙啊”“承诺3个月归还”等自认借款、还款的记录。因此,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针对被告的说法,承办法官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和转账记录,逐一给被告进行了细致分析和劝解,告知其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有几种不同类型。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了维系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吃饭、看电影、节日、纪念日送红包、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一般不予返还。而双方意思表示清楚借用或借款关系的,出借人是可以依据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返还的。经过承办法官的析法明理,最终,夏小姐接受了法官的劝说,两个昔日的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乙女士将5000元归还甲先生。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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