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网

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律师值得您信任

IP属地:江苏

陆培源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090540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款还不上,以房顶账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120人看过举报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上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多,与之相关的担保制度也越来越被重视,如果我们不加以学习和了解,也许就会在生活中“吃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月3日,赵某从钱某借款500万元,借期至2022年11月3日。赵某为担保该笔债务,与钱某订立抵押合同,约定:“赵某以其A房屋(市价650万元)抵押担保赵某对钱某的500万元债务。若债务到期赵某不能清偿,钱某取得A房屋所有权,抵偿赵某对钱某的500万元债务,无须另经清算。”后因赵某无力清偿对钱某的500万元债务,钱某起诉至海拉尔区法院,要求赵某交付房屋。

  在上述案例中,抵押合同约定“若债务到期赵某未还款,钱某取得A房屋所有权,抵偿赵某对钱某的500万元债务,无须另经清算”这一部分属于流押条款。流押(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本案中虽出现了所约定的赵某到期不能向钱某清偿债务的事实,但钱某不能依据该流押条款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钱某与赵某的抵押合同属于“部分无效”,流押条款之外的其他内容仍有效,钱某对A房屋享有抵押权,可依照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对A房屋行使抵押权。若就钱某如何行使对A房屋抵押权,赵某与钱某不能达成协议,钱某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A房屋,并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于赵某的其他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苏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090540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90144

  • 昨日访问量

    95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陆培源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