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有的时候借款人与出借人并不相识,双方通过中间人介绍,促成借款合同成立。若还款时,借款人将款项转给中间人,能否认定为还款呢?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三角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
据了解,2022年7月间,毛某通过朋友陈某介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林某借款70000元,林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毛某交付借款,毛某立借条为凭,约定借款月利率1.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林某催讨,毛某没有还款,林某便将毛某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被告毛某辩称与原告林某不相识,其不是向林某借款,是向中间人朋友陈某借款,且签订借条时,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是空的,林某的名字是后面补上的。此外,毛某声称其向陈某还款了现金20000元及利息5000元。
那么,究竟毛某与谁成立了借贷关系?毛某所称的20000元能否认定为还款呢?
闽清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毛某向原告林某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银行流水明细单证据相互印证,可予认定。毛某抗辩系向案外人陈某借款,与林某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毛某偿还林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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