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不容忽视,法院裁判必须执行,但现实中总有部分人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律义务,最终只能自食恶果。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查明,2020年8月,平阳法院对杨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杨某支付张某9万元及相应利息。同年,平阳法院又对杨某与赵某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案作出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杨某应分期偿还赵某3万元。
此后,杨某一直未履行相应义务,张某、赵某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平阳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杨某名下还有一辆江铃牌汽车、一辆长安牌汽车,遂责令杨某交付两辆汽车。但杨某在收到责令交付通知书后依旧选择无视,既未移交车辆也未偿还款项。直至刑事立案后,杨某才偿还张某、赵某案涉款项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杨某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且能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及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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