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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四天赠送彩礼 诉请归还于法有据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14人看过举报

情侣同居4天后就分手,这4天中男方赠送女方的“三金”以及转账款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男子王某与女子李某通过网恋平台认识后,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两人微信聊天很是投机,有相见恨晚的感觉,随后约定见面时间。两人见面后,话题开始涉及谈婚论嫁,当天便开始同居。为向李某表示结婚的愿望,王某按照当地赠送彩礼的习俗,向李某赠送了“三金”(金镯子、金项链、金戒指),并转款1万元。

 

同居4天后,李某对结婚的态度发生转变。见结婚无望,王某向李某提出分手,但两人在返还彩礼的问题上发生分歧。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三金”及1万元。

 

李某辩称,“三金”是两人谈恋爱期间,王某赠送的礼物,不应当返还。1万元是王某主动赠送的,已经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不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该1万元已经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不予返还。考虑到原被告相处时间仅为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礼事项,且1万元的数额较大,与“三金”的给付发生在同一天,可以推断出具有彩礼的性质,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返还1万元及“三金”的同等价款。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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