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发现丈夫有多项特殊含义数额的微信转账记录,但收款人却不是自己。此外,丈夫还在多个商场购买了化妆品、金手镯、女性服饰等物品,自己却毫不知情。在此情形下,妻子该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近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财产权纠纷案。
法院查明,2017年,曹某与吕某登记结婚,但曹某却在社交平台上注册账号,并注明单身,后结识了女子张某,两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
交往期间,曹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张某转款总计13067.44元,其中包括1314元、520元、521元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此外,曹某还给张某发送微信红包金额总计1833.95元,银行卡转账7000元。在曹某的网络账户中,还有购买衣服、首饰、化妆品等物品花费25322元的消费记录。吕某发现后,认为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如数返还。
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没有支持吕某的诉讼要求,吕某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吕某要求张某返还微信转账及发红包的14901.39元,其提供了微信截图,张某对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结合曹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中的相关转账和发送红包记录,应当确认曹某通过微信转账及发送微信红包的方式向张某赠与款项金额总计14901.39元。同时,张某虽辩称如上款项是其与曹某之间因存在经济往来而发生的往来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结合张某与曹某之间确实存在婚外情关系及张某曾在微信中向曹某要求“给我转点花嘛”等事实,二审法院对14901.39元系曹某基于其与张某存在婚外情关系而向张某给予的赠与款项予以认定。
关于吕某要求张某返还购买首饰、化妆品、衣服的25322元和返还银行卡转账的7000元,法院则认为,由于张某否认上述支出与自己有关,且吕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消费支出所购物品确实由曹某赠与了张某,故法院对吕某要求张某返还如上款项的主张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曹某通过银行卡分两次向张某转账5000元、2000元,但两笔银行转款的付款回单上均显示为“往来款”,曹某虽称是转账银行自动作出的默认选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款项系赠与行为,故不予认定。
据此,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吕某返还人民币14901.39元。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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