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张厚娟律师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