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主要观点:单位在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时,要事先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取得员工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书面文件,否则,即使单位因员工业绩不好而对其实行降职降薪时,员工在法定期期限内以调整岗位为离职的,单位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本案基本事实:员工与单位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有明确的约定,在工作工程中,单位与员工协商后,以公司文件的形式调整了员工的工作岗位,由之前《劳动合同》约定的基层岗位调整到管理岗位,并相应提高了员工的薪酬待遇。几年之后,单位又以同样的方式调整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但此次调整时未与员工进行协商。
我作为员工的代理律师,以员工既未违反规章制度、也未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单位不顾《劳动合同》的约定,仅以公司文件的形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行为违法、员工被迫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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