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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者:杨秋灿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海事海商 |246人看过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将进一步统一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发挥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不同职能作用,推动构建较为完善、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司法解释共六条,规定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督促、协同和兜底的职能作用,确定了海事法院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行为,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效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明确了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职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实现有效督促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目的。

  据了解,此次出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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