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秋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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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知识

发布者:杨秋灿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2021人看过


 法谚云:不知法者不免责


   大多数触犯本罪之人在事前不认为所实施的行为是犯罪,且近日身边已有数人由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普及相关知识。


   本罪由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设。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购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理解要点:


  1、”互联网接入“,是指为他人提供访问互联网或者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的通路。目前常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有电话线拨号接入、ADSL接入、光纤宽带接入、无线网络等方式。用户只有通过这些特定的通信线路连接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享受其提供的互联网入网连接和信息服务,才能连接使用互联网或建立服务器发布消息。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如果其明知他人利用其接入服务实施犯罪,仍继续让对方使用,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2、”服务器托管“,是指将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专门数据中心的机房。托管的服务器一般由客户通过远程方式自行维护,由机房负责提供稳定的电源、宽带、温湿度等物理环境。”网络存储“通常是指通过网络存储、管理数据的载体空间,如常用的百度网盘、QQ中转站等。


  3、“通讯传输”,是指用户之间传输信息的通路。例如,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常用的VOIP电话,这种技术能将语音信号经过技术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去。另一种常用的通讯传输通道是VPN。


  4、还有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销售网络赌博网站代码等行为。

     

   司法解释:


   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例:张某因贪小便宜,注册十张银行卡出卖给姚某,张某因此获利10000元;姚某利用购买得来的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已知涉案账户资金流水100万以上。

  因银行卡的交易价格与方式明显异常,应推定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结算金额巨大、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故张某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一般关键词:初犯、社会危害性、未造成严重后果、自首、坦白、立功、认罪悔罪、谅解、积极赔偿、行为人社会评价、动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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