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原告在2017年以前在被告处任总经理,被告的章程规定:“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原告经被告安排,挂名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要求辞去被告的法人及总经理职务,且于2017年8月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原告自此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并非被告的股东或员工,也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被告理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原告由于仍被挂名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二、律师点评
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亦未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虽为被告内部事务,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被告至今未办理,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原告司法救济途径。
三、律师建议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一旦公司有诉讼纠纷,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定代表人也是要受到相应的强制措施,也即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因此一旦发现被强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必须及早要求变更,避免自身权益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