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办理结婚登记前,甲应乙父母要求支付彩礼18万,一个月后双方办理登记并举办婚礼。办完结婚登记后,乙以双方没有感情随即外出打工。后经甲多次劝说无果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但甲欲要回所支付的彩礼18万,双方一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问甲是否可以要回该彩礼?
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甲在双方离婚后有权要回所支付的彩礼。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我们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但是,我们始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我们依然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家长们,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年青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的法治理念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