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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如何通过诉讼让公司“子债母偿”

发布者:卓文专业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涉案主体:原告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一苏州某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被告二北京某科技发公司总公司(被告一的母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


案件事实:2017年6月某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苏州公司(合同甲方)签订《经销商品合同》,约定:乙方商品为淮盐等品牌的商品;双方合作方式为乙方将商品送到甲方仓库并交付给甲方,甲方在其北京公司销售平台上对该商品进行推广和销售;甲方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途径确定乙方具体交货时间并通过合同约定或甲方电话、邮件、网络订单等方式告知乙方交货的地址,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将产品交付到甲方仓库;甲方收货后,产品的灭失风险自交付时起由甲方承担;甲方已签收的商品后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发现质量问题或其他瑕疵的,有权向乙方提出退换货,乙方应当接受退货;甲方通过400客服人员、网络、官方网站及客户端等方式接收客户的采购订单,并按合同约定日期与乙方对账给乙方进行结算及支付货款;结算方式为账期7天,货款固定支付日为每周五,依据账期计算的货款结算日同固定支付日间需间隔3个工作日,少于3个工作日的则货款将顺延至下一个固定支付日进行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按约定陆续向苏州公司供应淮盐、料酒等商品,苏州公司收货后支付了部分货款。2017年11月1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苏州公司尚结欠原告公司货款249187元。此后,苏州公司未支付货款,原告公司催讨欠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州公司签订的《经销商品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苏州公司供应货物,被告苏州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现双方经对账确认了被告苏州公司结欠的货款金额,但被告苏州公司至今未能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苏州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491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州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北京公司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作为股东的店商互联北京公司与作为公司的店商互联苏州公司之间的财产相互独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北京公司依法应对被告苏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两被告因缺少资金,导致结欠苏州上百家供应商的货款,原告起初找到我们团队的时候心里特别着急,由于此时苏州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名下也没什么财产了,所以原告担心诉讼苏州公司只能拿到一个胜诉的判决无法执行到财产,后来经过我们调查,发现苏州公司是法人独资工资,唯一的股东就是北京公司。由于当时北京公司全国涉及诉讼上百起,涉案标的超过1亿元,而我们本案当中涉案金额仅为24万余元。因此,我们团队在制定诉讼策略的时候,决定以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为核心,赌定北京公司不会因为这一点金额就派法务来苏州参加诉讼,以此要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在开庭的时候,北京公司果然没有派法务来参加庭审而是授权给苏州公司的一个负责人,因此,由于负责人是临时授权也不是律师,因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苏州公司和北京公司财产分离,因此,法院判决北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来本案申请执行时,意外发现北京的一个公账里面的金额正好可以清偿原告的债务,最终,苏州公司所欠原告货款全部由北京公司清偿,原告也是苏州为数不多能全额清偿债务的供应商,本案至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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