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具有虚拟性、无形性等特征,我国法律并未对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夫妻财产作出具体的规定,但虚拟财产亦具有财产属性,所以只要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就应当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财产的分割,需根据虚拟财产的性质、特征进行分别处理。
虚拟财产分为可分财产和不可分财产,如离婚时分割的虚拟财产具有人身依附性,比如QQ、微信公众号等具有流量性质的财产就属于不可分财产,那么对于可分的虚拟财产,通常的分割方式是按均等比例划分。
对于不可分的虚拟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先通过协商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裁判通过作价补偿或竞拍的方式进行分割,需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1)夫妻对于虚拟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均同意有一方取得的。法院可在评估虚拟财产资产价值的基础上,裁判虚拟财产归一方所有,并另一方进行一定补偿;
(2)夫妻双方均主张虚拟财产时,法院可作出如下裁判:第一,综合各方因素后,判该财产归一方所有,向另一方作价补偿,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财产是以哪一方名义实名注册,哪一方平时使用该虚拟财产较多等;第二,可允许双方通过竞价方式角逐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对虚拟财产的收益进行分割,法院可判决夫妻双方对虚拟财产构成按份共有,由一方管理虚拟财产,并按照共有份额对收益进行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