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津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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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之生活结晶篇

作者:王津越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9次举报


一、未婚同居的悲喜交加

  婚姻是情感付出与价值交换的结晶,而小孩的出生是打破彼此生活趋于平淡,维系家庭关系、增进夫妻感情的纽带。但如果两人在未婚同居期间就有了孩子,往往会打破原本已经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出现情侣分手、选择解除同居关系等情形,又然出现打胎、或者小孩出生后拒绝抚养的不道德及违法情况。未婚同居下小孩的出生或许是喜加快了婚姻的缔结,有情人终成眷属,也或许是悲,小孩从一出生就无法在幸福和谐的家庭成长,但需牢记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都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任何人不得有歧视、偏见或其他不平等的看法。

二、小孩抚养权之协议与争夺

    同居关系的解除,需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小孩抚养权的归属作出明确划分,彼此最明智的做法是对小孩的抚养权及往后的抚养费形成书面约定,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大多会尊重彼此的真实意愿。如果双方对小孩抚养权的归属无法达成书面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或者说都想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那么司法实践会具体考量双方的综合因素,按照最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做出司法裁判。

三、婚生与非婚生之遵循平等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换言之,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父母皆对子女应尽抚养义务,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尽量为子女提供和睦、良好、文明的生活环境,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应尽父母职责,协助直接抚养一方教育、保护、照顾好未成年子女。





王津越律师:党员,法律硕士,曾在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品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等大型机构单位实习与工作,期间处理过大量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网络法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