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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任莫X借贷纠纷一案,成功收回本金395000元

发布者:陈振产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1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任XX,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陈XX浙江XX律师。

被告:盛X,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XX。

原告任XX与被告盛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被告盛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5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自愿同意接受案外人夏X将其与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与原告,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还款金额。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如乙方在当月未足额还款的,甲方给予乙方三个月宽限期,即必须在之后三个自然月将未足额还款还款部分补足。”第三条“如乙方在甲方给予的宽限期内未足额支付的,甲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归还剩余全部款项。”协议签订后,至2018年10月1日之前,被告陆续按约履行了还款义务,但2018年10月份5000元还款未予以支付,仅在11月份支付了5000元。按照协议第二条之约定,被告应当在12月份支付三个月宽限期内的借款,但直至2019年3月底,宽限期已过六个月有余,被告仅支付了20000元,尚欠10000元。被告已经严重违约,依照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自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之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共计还款100000元。后又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还款2000元,于2019年5月19日还款3000元。被告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还款义务。

关于3个月宽限期的解释,被告认为该约定应指还款人如果当月还款困难,必须在当月之后的三个月内补足该月应还未还款项,根据被告的还款记录,被告遵守了上述约定,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提前还款。协议中约定不收取利息,故原告无权主张利息。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鉴于2011年6月出借给夏X人民币62万,年利率24%;2011年乙方无力偿还银行借款,夏X作为担保人替其还款50万元;2017年8月5日,甲、乙双方与夏X通过微信视频协商确认,夏X将其享有的对乙方的债权50万元转入给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还款协议:1、从2017年8月5日起,乙方每月还款5000元,该款项必须在该自然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即第一期还款必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2、如乙方在当月未足额还款的,甲方给予乙方三个月宽限期,即必须在之后三个自然月将未足额还款部分补足;3、如乙方在甲方给予的宽限期内未足额支付的,甲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归还剩余全部款项;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超额还款,超额还款部分抵扣本金;5、从2017年8月5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前,甲方不收取乙方利息;如在2022年7月31日未还完50万欠款的,就未还款部分以年利率4.35%计息;利息每自然年年底结算一次。

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2018年10月份之前的应付欠款。2018年10月底应支付5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000元,尚欠原告4000元。之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31日各支付了5000元。2019年4月21日,被告支付9000元。2019年4月30日支付2000元。2019年5月19日支付3000元。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原告为保全被告财产,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支出保险担保费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对应向原告还款的义务及已经还款的金额105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约定“如乙方在当月未足额还款的,甲方给予乙方三个月宽限期,即必须在之后三个自然月将未足额还款部分补足。”第3条约定“如乙方在甲方给予的宽限期内未足额支付的,甲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归还剩余全部款项。”根据被告的还款情况,被告在2018年10月31日应向原告支付4000元,但在之后的三个月内未补足该款,构成违约,依照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全部款项395000元。关于利息损失,

明确约定从2017年8月5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前,原告不收取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与上述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还款协议》未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诉讼支出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故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担保费,该费用并非原告为实现债权必须支出的费用,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盛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任XX本金395000元;

二、驳回任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70元,合计6336元,由任XX负担313元,盛X负担6023元。

任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盛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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