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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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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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344人看过

案情描述:

李某女与王某男为夫妻关系,王某某是其子女,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双方2018年开始分居,2岁的王某某随母亲一起生活双方在协商离婚时李某女要求男方支付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遭到对方拒绝,同时对方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双方有较大的分歧,因此无法协议离婚,王某男并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李某女无奈,向周留侠律师求助,并向律师表示同意离婚,希望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男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及分割男方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一套房屋。

周留侠律师分析:

周留侠律师通过委托人描述了解到,双方自2018年开始分居生,男方自分居后从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男方收入较高,月薪3万元左右,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意愿强烈。平时家中的财务支出均通过男方账户支付,女方对于男方支出情况不太了解,双方曾就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和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

周留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了解夫妻双方财产情况、子女的年龄、平时主要与谁一起生活、双方的经济情况、双方的债权债务、男方的收入等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对孩子的抚养权及分居期间抚养费支付及数额着重准备了充足的证据,经过一审判决,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自双方分居期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每月6000元,房屋归方所有并给予方折价补偿款。

周留侠律师提示:

一般来说,夫妻感情从出现裂痕到彻底破裂、启动诉讼到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必然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夫妻一般会处于分居状态。此时,对于育有子女的绝大多数夫妻来说,会面临一个婚生子女暂时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未直接抚养一方在未支付和承担婚生子女的医疗费、教育费的情况下,直接抚养一方能否在离婚判决中要求对方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补偿在实务中有很大的争议,之所以对该问题的理解存在分歧,主要原因在于:在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夫或妻所获得的财产(包括工资收入、奖金稿酬等)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使用该财产照顾婚生子女,即属于消耗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所支出的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抚养一方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补偿则缺乏事实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在实务中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支付不以离婚为前置条件,由于双方分居后,收入各自支配、使用,经济相对独立,基于公平原则,未直接抚养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抚养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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