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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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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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436人看过

    问:结婚五年,男方与第三者开始婚外同居,并且男方给第三者用4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一辆,购买住房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者名下,请问我作为配偶一方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飞粉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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