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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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消灭的判定规则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435人看过

案情:

2012年6月,孙冬因买房向姐夫周峡借款2万元。2014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周峡与孙冬姐姐孙茜离婚纠纷案,庭审中孙茜认可上述事实。后经法院调解,周峡与孙茜二人达成协议,约定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2014年4月1,周峡诉至法院,要求孙冬偿还借款2万元并向法庭提交QQ聊天记录以及银行的个人业务凭证予以佐证,孙冬对借款事实表示认可,但辩称该款已经归还。其向法庭提交2013年5月通过银行汇款给孙茜34000元的汇款收据一份,证明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本案借款;证人孙茜出庭作证,称孙冬汇给自己的34000元中,2万元用于偿还本案借款。

律师释法:

一、夫妻共同债权的法律特征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前述案例中,周峡主张孙冬向其借款2万元,孙冬当庭对借款2万元的事实表示认可,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而该笔借款发生在周峡与孙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茜与孙冬系姐弟关系,孙冬向姐夫借钱买房时,作为姐姐的孙茜一般应当知情且不可能反对,因而该笔债权应为上述第二种夫妻共同债权,即双方同意由一方出面与第三方缔结债权债务关系。

二、夫妻共同债权消灭的判定规则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关于夫妻共同债权的消灭问题,《婚姻法》没有特别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债消灭的情形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债务更新等。

回到审判实践,夫妻共同债权消灭大致有如下情形: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向夫妻双方履行义务;2. 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履行义务;3. 第三人代债务人向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义务;4. 夫妻双方免处债务人的义务;5. 夫妻一方或双方与债务人债权债务相互抵销;6. 夫妻离婚后债务人向一方履行义务。

有观点认为,若接受履行义务方在离婚时已明确不享有该债权,则债务人的履行无效,得另行向享有债权方重新履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并不必然为第三方所知晓,在债务人并不知道债权人夫妻离婚或债权分割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向任何一方履行义务,债权均告消灭,另一方如有异议,可依据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或裁判文书,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不应享有的债权标的物。

据此,可以推出判定夫妻共同债权消灭的三个规则:1. 夫妻共同债务的消灭不以债务人向夫妻双方同时履行义务为必要条件;2. 离婚时双方确认的夫妻共同债权不可能消灭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3. 夫妻离婚后善意债务人向任何一方履行义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消灭。

本案中,被告孙冬辩称已于2013年5月14日向孙茜偿还2万元,且孙茜出庭为之作证,表面看来该行为属于前述夫妻共同债权消灭的第二种情形。但现实情况是,如果孙冬在2013年5月14日还款行为属实,则孙茜不可能在离婚案开庭时认可该笔债权;既然孙茜在2014年月离婚时认可该笔夫妻共同债权,即可反推孙冬尚未履行2万元的还款义务。根据“离婚时双方确认的夫妻共同债权不可能消灭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判定规则,孙冬的辩称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周峡有权要求孙冬偿还2万元。

法院依照上述思路判决支持原告周峡的诉讼请求,孙冬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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