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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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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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需谨慎,风险太大得不偿失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291人看过

?  蔡女士李先生200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人生活幸福美满。2010年双方共同在海淀区和昌平区各购置了一套住房。2016年双方打算再购买位于海淀区的房屋,但因二人名下已经有两套房屋,没有购房资质,所以两个人便协商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获取购房资质后买房,房子交易完成后再复婚。于是,20169月,二人高高兴兴到海淀区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李先生抚养,双方名下的存款、证券以及两套房屋均归李先生所有,蔡女士算是净身出户了。离婚手续办完后,二人如愿又购得一套房子。谁料想,房子是买上了,可李先生却只字不提复婚的事,蔡女士多次要求复婚,但都遭到了李先生的拒绝。蔡女士认为,双方在民政局离婚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约定,是为了规避国家购房政策获取购房资质,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内容无效。


  庭审中,李先生坚称,其和蔡女士是双方因感情不和才协议离婚,并且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因此,不同意蔡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女士称与李先生系为了购房而假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就此蔡女士负有举证责任,庭审中蔡女士并未提交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蔡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是经过双方协商后达成的,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仅及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并不溯及婚姻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协议被撤销也是部分撤销,婚姻状态是不可逆转的。这类案件起诉容易、胜诉难,要证明签订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这种带有极强主观色彩的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很困难的,而一旦举证不力,原告将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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