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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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际权利人与签署《宅基地安置补偿协议书》被安置人不一致?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772人看过

案情介绍:

    梁×1、孙×称,梁×1与孙×系夫妻关系,梁×2与徐×原系夫妻关系,梁×1与梁×2系兄弟关系。2007年8月7日,梁×1从本村村民朱×处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前沙涧村北二区×号院东侧(北京市海淀区前沙涧村南三区南庄户×北院号)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款20万元,如遇拆迁所有拆迁补偿款归梁×1所有。房屋购买后,梁×1与孙×对该房屋进行新建和改建,并将院落封顶等。2011年,该房屋被拆迁,该诉争院落登记为北京市海淀区南三区南庄户×北院号,梁×1以梁×2名义签订了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2012年,梁×2起诉徐×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梁×2与徐×对北京市海淀区前沙涧村南三区南庄户×北院号安置房归属产生争议

因为离婚案件中对安置房归属涉及到第三人利益,而第三人无法参与到×2和徐X的离婚诉讼中,相关权利人只能另行主张权利。

事实认定:

×1与孙×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12月6日登记结婚。梁×2与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0月1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梁×1与梁×2系兄弟关系。2007年8月7日,朱×(甲方)与梁×1(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把位于前沙涧村北二区×号院东侧(即前沙涧村南三区南庄户×北院号),北房二排共四间房屋,南屋两间,耳房两间,卖给乙方;价款二十万元整;付款方式:一次付清;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可以对现有房屋进行搭建、改建、扩建,装修等事宜,甲方不得干涉;本合同签订后,如遇国家拆迁,则此房应得的一切所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任何关系。2007年8月7日,朱×收到了梁×1给付的购房款贰拾万元整。梁×1购买该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将8间房屋房顶挑高,院落全部封顶,扩大了院落面积,并将此房屋出租获益。

2011年12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梁×2(乙方)签订了《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腾退的有效宅基地位于前沙涧村南三区南庄户×北院号,有效宅基地面积127.75平方米,有效房屋建筑面积108.17平方米,空院面积19.58平方米;乙方应安置对象2人,应安置对象分别为:被腾退人梁×2、之妻徐×(户口不在本址);经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给予乙方房屋重置成新价121099元;乙方按有效宅基地面积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127.75平方米;乙方置换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定向安置房项目的定向安置房,具体如下:S1-1地块14号楼3单元×号2居室,预测建筑面积81.7平方米;S1-1地块16号楼4单元×号0居室,预测建筑面积55.64平方米;乙方所置换的定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大于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为9.59平方米,乙方按照4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超面积价款计43×5元;各项补助及奖励:两次搬家补助费4326.8元、空调移机费400元、电话移机费235元、有线电视撤装费32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50000元、工程配合奖励费250000元、特殊奖励费×0000元、提前腾地奖127750元、空院奖励费11748元、装修补助费41202元,以上各项补助及奖励款合计635981.8元;甲方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自行周转补助费,支付周期为2011年11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计费人数为2人,自行周转补助费共计48000元;甲方根据本协议共计应支付乙方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及周转补助费总计805080.8元;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超面积价款计43×5元;以上两项相互折抵结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761925.8元。该协议签订后,梁×2领取了腾退补偿款761925.8元,后转给孙×,现实际由孙×持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前沙涧村S1-1地块14号楼3单元×号及S1-1地块16号楼4单元×号安置房由梁×1实际控制,以上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

律师解析: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南三区南庄户×北院号系梁×1从本村村民朱×处购买,属梁×1与孙×夫妻二人共同共有财产。虽然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村民委员会与梁×2签订了《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但是根据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梁×2本人的认可,可知梁×1与孙×为前沙涧村南三区南庄户×北院号腾退安置的实际权利人。

就诉争×北院号房屋的购房出资、房屋装修、居住使用等情况,梁×2、徐×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诉争×北院号房屋已被拆迁,其拆迁利益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各项补助及奖励、周转费、安置房。根据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村民委员会与梁×2签订的《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可知,房屋重置成新价、各项补助及奖励、安置房均是针对腾退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权人,即梁×1与孙×夫妻二人,梁×2及徐×因并非前沙涧村南三区南庄户×北院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且未在此院落内实际居住生活,故对因腾退此院落而获取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各项补助及奖励、安置房本身不应享有任何利益。综上,梁×2主张分割各项补助及奖励共计196449.33元,徐×主张分割腾退补偿款及安置房一半份额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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