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承租房法院一般是不做产权分割的,因为它本身就不是个人财产,但会对承租权进行分割,那么没有得到承租权的一方能否得到补偿呢?这也不能一概而论,下面我们就以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律师分析:
公有住房由于其特殊性所在,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第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第二、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第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第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售后公房)的,根据法院对于售后公房的相关审判精神,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如果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应当全部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公房原先是一方父母租的,也应当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处理,但如果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那么在分割时应当首先将一方所支付的对价部分作为其个人财产,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