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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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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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向父母出具借条,儿媳妇需要共同还吗?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1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傅某与张某为母子。张某与沈某系夫妻,于20143月18日结婚。2016年8月17日,张某向母亲傅某出具借条一张:“今收到傅某借款贰拾万元。”同日,母亲向张某转账200000元。张某归还信用卡账单2,5000元,并转入另一银行账户总计175000元,后张某与沈某感情不好,沈某起诉离婚。据此,傅某起诉请求判令儿子及儿媳共同归还借款200,000元。

周留侠律师代理思路:

周留侠律师接受沈某委托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款项是否能被认定为债务,尤其是能否判定钱款转账的原因为借款。本案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案件需就傅某、张某之间有没有就“借贷”达成合意达成一致,然后是借款的实际交付,诉讼中我方向法院申请调查张某、傅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涉案借条出具于张某、沈某登记结婚后,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若为明确钱款性质,应当在出具借条时得到沈某的确认,张某个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有悖常理。且现张某、沈某因感情不睦已分居,另外在借款时张某账目明细显示其借款时有较多资产富裕并能交付,傅某儿子张某工作稳定、收入尚佳。因此,不能仅以借条认定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不能仅凭个人出具的借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另查,傅某作为原告,起诉儿子张某与儿媳沈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还有另外三件。四案涉诉标的总额达80余万元与傅某退休后的收入与经济状况不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留侠律师释法: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大家关注和热议的话题。近年来不少案件中,夫妻一方的父母成为了原告,以其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主张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那么在这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究竟如何主张?法院又将如何审判?周留侠律师就这类案件容易遇到的问题概括如下:

一、子女单方向父母出具借条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出具借条的夫妻一方与借条所载的债权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借贷合意,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必备前提。如经法院审查,已婚子女与父母间确实存有借贷合意,则尚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判定是否应由子女及其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二、父母向已婚子女交付钱款的性质

父母向已婚子女交付的钱款,可能为借款,可能为赠与子女或其配偶一定数额的钱款以用做购房、婚礼或新家庭生活,也可能为保管款。

三、已婚子女单方向父母补具借条

父母向子女交付了一定数额的钱款,但当时并未出具借条,此后子女单方补具借条,父母能否据此主张由子女及其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钱款交付于子女登记结婚前,婚后子女单方补具借条,此种情形,无论钱款交付当时的性质系借款或赠与等其他法律关系,均是父母与子女在其婚前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并已完成钱款交付行为。

除非债权人可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系基于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意思表示的,否则将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钱款交付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离婚前子女单方补具借条的,则主要在于交付钱款当时是否达成借款的合意。

综上:虽然父母与子女在血缘上亲密无间,但在法律上,父母与子女乃两方独立之民事主体。我国法律既尊重父母对成年子女的馈赠,也保护父母多年辛勤所得之财产。

日常生活中,常常存在已婚子女向其父母单方出具借条的情况,为更好的保障作为债权人的父母的权益,同时也可平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配偶一方在纠纷发生时的被动地位,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债权凭证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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