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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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严某某于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性格完全不合,双方根本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曾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但因财产等问题协商未果。2010年7月,被告为在离婚时霸占夫妻共有财产,骗取原告将(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被告。 2010年8月初,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被迫在外租房与儿子共同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3.依法分割处理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严某某辩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一年的自由恋爱,双方对对方的性格已完全了解,应有牢固的婚前基础。婚后,双方生育有儿子李XX,被告通过人事关系两次为原告调动工作,可见夫妻感情深厚、牢固。原、被告还有和好可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经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在生活和工作上能相互扶持,双方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生育的儿子尚年幼,双方离婚,对儿子会造成伤害,因此,王某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离婚协议问题。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

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5月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严某某,虽然严某某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严某某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严某某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作出的财产处理问题。本案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严某某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严某某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王某某和严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

综上,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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