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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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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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供执行如何追加股东

作者:陈海波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6次举报

公司欠钱已通过强制执行,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呢?本期针对如何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详细解说一下:

首先必须去工商局调取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内部详档,来确定股东在出资范围内还有多少金额未实缴,从而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九民会议纪要》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上面两个法律规定是我们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另外补充一点:如果在诉讼阶段,你已掌握股东的出资期限已到,但是还没有实际出资的,或者是他出资期限已到了但是没有实缴就转让给了一个无出资能力的背锅侠股东这样的证据的话,你就可以在诉讼阶段,直接追加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去承担补偿清偿责任。适用这种情形的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面我们都说的是股东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是出资加速到期,这个时候追加股东进来的情形。那假如说是股东的出资期限还没有到,甚至没有判决,甚至是债权人还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股东就找了一个接盘侠,转让了股权金蝉脱壳,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债权人此时追加这个公司的原始股东进来有没有可能性?这种情况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在诉讼实践中,依据这一规定所提出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这个异议审查的这个过程中,法院的尺度是不一致的,能追加原始股东的主流观点是“逃避出资义务说”,一般会体现这几个特点:(一)注册资本本来就不高,但是他是零实缴出资,而且是超长认缴期的一种认缴方式,转让股权的时候没有对价,确实有股东滥用自治权利之嫌,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二)作为执行依据的案件,诉讼的过程中股东转让股权,具有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有违诚信原则,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债权债务成立在前,股权转让成立在后,损害了债权人对于原股东的信赖权,也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四)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晚于股东公司的这个经营期限他显然是有悖常理的,还有很大一部分追加异议程序最终的结果仅仅以转让股权的时间节点,是否进入到了执行阶段,来判断原股东是否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主观恶意,采用这个观点审查的法院在追加原始股东的时候就变得非常困难,这个时候诉前或者诉中财产保全就变得比较重要,那如果是上述的常规办法追加不上原始股东,那么我们就只能申请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从而根据清算义务人所提供的公司财务账簿以及原始会计凭证去寻找一些线索。如果确实是不诚实的企业,那只能按照破产清算的顺序去参与分配。如果股东清算义务人下落不明,或者是拒绝提供据以清算的原始会计凭证、账簿导致只能宣告破产但是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于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的财产后进行清算,给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这种方法一般吃力不讨好,所以诉讼实践中很少有人去做,且不说你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得到支持,这个最终判决股东赔偿以后要归入到破产企业的这个财产,相当于给所有的债权人做了嫁衣,而且自己要去承担诉讼费等维权成本。


陈海波律师,男,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十余年的法律事务从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制造企业和品牌运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