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海波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13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原告陈某、被告杨某、胡某三人共同签订了装饰工程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了流动资金的筹措、股份分配原则、合伙人分工等。三人又于 2020年10月2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合伙人对陈某融资投入的1430 万元进行分摊,胡某应承担其中 33.33%的投资款为4,716,666 元,其中已扣除投入款5万元。杨某应承担 33.33%的投资款为 3,966,666 元,其中已扣除投入款 80万元。
上述款顶必须在 2020年11月30日前归还给陈某杨某、胡某于签订补充协议的同日向陈某出具了借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支付投资款 3,966,666 元及利息189,623.16 元;
2.判令被告胡某向原告支付投资款 4,716.666元及利息 225,476.29 元;
3.判令被告胡某向原告返还占用的工程款 5,427,670.01 元及利息288,488.2 元;
4.判决解除陈某、胡应个和杨某在2017年3月30日签署的装饰工程合伙协议;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陈某撤回第 3、4项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被告杨某、胡某三人系合伙关系,共同投资装饰工程项目,在补充协议中,三合伙人刘陈某融资投入款的数额子以确定约定了分摊比例,杨某胡某对其未投入的资金向陈某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被告应当依约还款其渝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杨某辩称投资款 1430力心需要合伙人共同核算后才能确定,且未达成付款条件的意见;被告胡某辩称融资款属于合伙财产,在合伙终止前不得分割的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子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 3,966,666 元及利息(未还借款从 2020年12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 3.85%计算利息).
二、被告胡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不借款 4,716,666 元及利息(未还借款从 2020年12月1日起至消偿日止按年利率 3.85%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75,489元,减半收取计 37,744 元,由被告杨某、胡某分别负担 17,242 元、20,50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