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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者:苗鹏飞|时间:2021年03月22日|3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

被告:B公司

被告:C

被告:D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467600元;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赔偿原告XX因火灾遭受的财产损失46.76万元。

二、驳回原告XX要求被告C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9日10时20分,XX库房发生火灾事故,经公安消防部门救助得以扑灭。经XX消防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西北XX上下贯通的钢管下方库房中央北侧处,但不排除四楼焊割作业时产生的金属融通物通过上下层的钢管掉落引燃库房内可燃物的可能性。火灾扑灭过程中,灭火用水将原告位于经营的火锅店场所浸泡,造成室内装潢和设施损毁,并导致长时间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明确损失,经原告和BC三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XX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全部损失估价为467600元。B系次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引发火灾,系直接责任人。XX公司系出租人,XX公司是承租人,在B装修时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有效管理义务,火灾发生后亦未尽到及时发现和扑灭火灾的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一直怠于赔偿,酿成纠纷。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关于涉案房屋租赁的事实。2014年11月24日,XX公司作为出租方与B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XX房屋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经营用房租赁给XX于餐饮经营,租赁期限六年,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后XX名称为C,合同双方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2017年7月31日,XX公司作为出租方与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建筑面积1780平方米经营用房租赁给XX用于餐饮经营,租赁期限五年,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

2017年10月31日,经XX公司同意,CB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商铺租赁给B用于经营活动,约定C按现状移交,给B免租期两个月,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租金自免租期结束之日计算,租赁期限至2024年7月1日。约定因装修造成的消防安全问题由B负全责。

2.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7年11月19日9时50分许,B库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2平方米,无人员伤亡。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起火部位为西北XX上下层贯通的钢管下方库房中央北侧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生活用火不慎、自燃、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四楼焊割作业时产生的金属熔融物通过上下层贯通的钢管掉落引燃库房内可燃物的可能性。

3.相关当事人对火灾事故协商处理过程。2018年7月12日BXX公司、C出具承诺书,其于2017年11月19日装修期间因管理问题相起起火,愿意承担所有责任。与其他楼层初步沟通,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需要由第三方鉴定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承诺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全部相关损失方的赔偿事宜。

2018年11月21日,由BCXX达成一致,共同委托甘评估公司对火灾造成的房屋装修修复费用、物品等直接损失及停业损失进行价格评估的火灾损失进行评估,2019年2月15日评估公司出具甘公评字(2019)295XXXX号关于火灾损失的价格评估意见书,损失包括装饰装潢修复费用、设施设备、食材等财产和停业期间所发生的房租、固定资产折旧费、物业费、人员工资等直接损失以及预期纯收益损失。数量核实采用最大容积法和证据资料审查核实法相结合的方法核实数量,价格采取相同商品中等水平价格与公开市场中等价格为重置价格、实际结算价或定额计算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成新率采取已使用年限、贬值因素、使用年限综合考虑。经测算装饰装潢、设施设备、食材等损失取整为11.9万元(设施设备为41018元、食材23019元、装饰装潢55034元),房租、物业费为40013.43元、固定资产折旧费20695.89元、人员工资146937.33元。直接损失为上述损失之和取整为32.67万元。间接损失为停业期间有效毛收入结合利润率、停业天数等因素为14.09万元。评估价格整体为46.76万元。

4.庭审中,当事人陈述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要求受损商户申报损失范围,但公安消防部门火灾处理卷宗中仅对三楼B公司受损情况经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甘立鉴字(2017)第xxxx号鉴定结论书,认定财产损失为296530元。

5.本案在受理过程中,B申请对火灾损失价格进行重新鉴定,并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了火灾事故认定卷宗,经审查该卷宗材料并未对二楼XX的受损情况进行调查取证,重新鉴定所依据缺乏相应证据支持,经审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缺乏必要的基础资料依据,评估公司的价格评估报告不存在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人员不具备资质或评估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故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6.火灾发生后的2017年11月23日XX向公安消防部门提交报损清单一份,范围包括装饰装修、空调电路、设施设备、食材等共计430244.2元,但该损失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定,XX解释为降低火灾整体损失而未予涵盖。评估公司接受委托评估事故后亦未向消防公安部门进行损失范围核定。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诉争焦点:2017年11月19日B库房发生火灾进而造成XX财产损失赔偿义务主体应当如何确定,损失范围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点,赔偿义务主体如何确定。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西北XX上下层贯通的钢管下方库房中央北侧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生活用火不慎、自燃、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四楼焊割作业时产生的金属熔融物通过上下层贯通的钢管掉落引燃库房内可燃物的可能性。因此,火灾发生与四楼装修作业行为存在因果关系,B应当为赔偿主体。C作为承租人涉案经营房屋进行转租,其既不直接占有房屋,也不负责物业管理,亦无证据证明其交付的房屋未进行消防验收、消防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故其不应当成为赔偿义务主体。

关于第二点,损失范围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根据XX员工手机拍摄的视频资料显示,营业大厅受消防水渗漏浸泡影响较大,屋顶、墙面、地面等损坏事实客观存在。XX主张按照价格评估意见书主张全部损失,B提出评估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结论显失公平。经审查,委托评估日与价格评估基准日(火灾发生日)有一年时间间隔,现场查验时,残留物已清理或已修复,现场已灭失,评估人员只能根据委托资料和现场测量数据以及当时现场照片,采用最大容积法和证据资料审查核实法相结合的方法核实数量。上述评估过程程序合法、基础依据材料充实,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确定评估范围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评估结论公正、科学,经本院核实该评估报告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律师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是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以及对证据的采纳上。关于损失和采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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