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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常高永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9日 3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5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
将**商厦部分楼层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签定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保证金及首月租金,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合同项下的物业。后被告违约拖欠原告100多为的租金及水电费,被告一直占用原告的物业,拒不搬离,也不支付租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告是否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