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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陈晓茜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8日 3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XX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2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6日提起公诉。

2018年8月至11月间,林XX、柯XX(均另案处理)以厦门XXX实业有限公司、XXX(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为主体,以提供授信消费服务为名,以无息授信、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吸引社会人员参加,以押金、风险保证金的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并按推荐关系组成上下层级,以直接、间接(二级)被推荐会员的数量及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会员投资款、保理费、手续费等,为建立、扩大传销组织,林XX、柯XX还成立公司商学院,雇佣被告人陈XX担任讲师,负责该创之美项目的宣传、讲解。2018年10月,XXX平台出现兑付困难,2018年12月,公司资金无以为继,平台彻底关闭。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通过上述方式,层层滚动发展会员共45个层级,参与人数9519人。被告人陈XX、于2019年6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陈XX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点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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