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在工作中经常会遇见夫妻一方来咨询,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为了保证婚姻双方对婚姻的忠诚签订“忠诚协议书”,约定过错方对非过错方承担经济补偿或“净身出户”等内容,那么夫妻“忠诚协议书”是否有效,能否申请法院执行便是问题的核心。在阅读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有了新的认识。夫妻“忠诚协议”在理论界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签订,并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属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将道德成本显现化,对维系婚姻稳定起到积极作用,应当予以认可。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是倡导性的,并非法定义务,对于财产关系可以进行约定,但对人身关系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第四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虽不违法无效,但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自愿原则履行,不应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对于“忠诚协议”赋予执行力将会引起一方为获取证据去捉奸、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等行为,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隐患,可能将感情纠葛演变为刑事犯罪,故而,法院以不受理此类纠纷为宜。
本律师认为,第四种观点在实践中更为合理,不至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情感范畴,应当本着自愿履行的原则,如果一方能够自愿履行当然最好;如果一方不愿自愿履行,不应当强迫其履行,法律也不应当赋予其可强制执行力。
综上,夫妻“忠诚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不当然无效,但履行应当基于一方自愿,一方不自愿履行,则“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