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矗峰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4月19日 3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唐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9月29日,被告钟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唐某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借款10000元转给被告,被告已收款。2022年10月10日,被告钟某通过微信转账归还原告4000元,原告已收款。2023年9月26日,被告在与原告微信聊天中表示“6000元17天内归还”。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催收无果,遂涉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与被告钟某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有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为据。被告至今未归还,应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某借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