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原告:杨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磊,男,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李律师。
被告:王某1,男
被告: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李律师,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被告王某1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账户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方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1偿还其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从2014年8月20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至借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诉请,该利率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超出法律规定,且在2014年8月20日后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向原告支付过利息,故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仅凭转款给被告王某2的转款凭证及王某2银行转款凭证不足证明与被告王某2形成民间借贷的合意,王某2并没有在王某1出具的借条上签名确认其是共同借款人,且被告王某1明确表示原告将款转入王某2的账是受其指定,故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王某2之间有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2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王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杨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4年8月20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至借款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