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没咬人,却吓坏了人
法院判决:周女士的事故与藏獒的危险性具有因果关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在公共场所遇到犬只未束犬链,未由饲养人或管理人牵领,突然窜出来撞上行人或车辆导致伤亡事故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针对该类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法官在此提醒,若是明知道动物的危害性,或已经看到了警示标识,还去窃取、挑逗、投打动物等,那即便是受伤了,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法官最后提醒:无论是意外还是故意,都请饲养者务必管好自己的宠物,减少伤害发生。
来源:绍兴中院、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