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310000MD0******

  • 执业机构: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既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拆迁被安置人,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

发布者: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1477人看过


既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拆迁被安置人,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

案例:2006年女方(儿媳)和男方(儿子)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女,婚后和公公婆婆一家五口人住在婆婆的宅基地房屋内。2012年婆婆的宅基地拆迁,根据《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腾退宅基地位于安街五号,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房屋面积140平方米,应安置人口五口人,分别为:户主:婆婆、公公、儿子、儿媳、孙女。腾退补偿款包括宅基地补偿款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奖励费包括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期限内腾退补偿奖励费;补助费包括重点村综合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期房补助费、周转补助费。腾退安置面积310平方米,指标内面积250平方米,指标外60平方米,结算款项为补偿款及所得款抵扣购房款后余款为63万元。

一家人与房产公司签订《宅基地回迁安置房认定单》约定:人口五人,人均安置面积合计250平方米,认定房屋四套,为201202301302室。2016年上述四套房屋交付,装修后2017年开始对外出租。周转期间一家人租赁房屋居住自2012年至2016年。

2018年儿媳和儿子离婚,儿媳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利益:一、分割腾退补偿款;二、分割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期房补助费中的相应份额;三、拆迁所得房屋自2017年对方出租的租金份额;四、有权居住301室。得到法院的支持。

儿媳作为拆迁安置人,应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作为嫁入的儿媳,不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按照村集体制定的拆迁安置政策所确定的补偿原则,儿媳户籍在涉案被拆迁房屋内,在安置补偿协议中被明确作为拆迁被安置人,因此,儿媳享有分得安置补偿协议中与被安置人身份相关的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期房补助费中的相应份额。

和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相关的宅基地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作价、腾退补偿奖励费、搬家补助费归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属于婆婆和公公。

根据《宅基地回迁安置房认定单》约定安置人口为五人,安置面积为250平方米,该安置面积使用了儿媳的身份因素,因此儿媳在安置面积中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儿媳有权居住使用安置房,并享有安置房的租金收益。

 

村集体的《安置补偿协议》对于宅基地补偿价及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搬家补助费、安置周转费、期房补助费等腾退奖励和补助均有明确规定。该《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也是诉讼中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